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周宵鵬 《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(草案)》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,其中明確規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“紅線”。
  《條例(草案)》規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開發、利用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,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“紅線”,嚴格考核管理。應當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機制,合理安排地下水節約、保護和管理等資金,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開展。
  為控制地下水開采,《條例(草案)》規定,在地下水一般超採區,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,限制取水量,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,採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。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,一般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。確需取用地下水的,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,通過核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開采和年度用水計劃,進行合理配置。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,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,對已有的取水井,應當逐步關閉。  (原標題:河北擬立法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“紅線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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